司法与行政“强强联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签署
《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
4月22日,在世界第二十个“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及《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助力晋城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中跑出加速度,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
此次签署合作备忘录,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一次“强强联手”,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协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构建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之间的衔接机制与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建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等方式,共同推动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深度融合。此外,双方在协助办案、法律宣传、业务研究等领域均达成了一致意见。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祁连关表示,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纠纷的化解需要政府、法院、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创新应用,有利于促进晋城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开创晋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以案说法
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你的知识产权
为迎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4.22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及《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全面推进“三合一”工作机制。从年1月至年12月,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件,其中年就受理件,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是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易受侵害的普遍性,以及防范侵权的高成本性。为了更好地增强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下面为大家解析发生在晋城的两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侵犯商标专用权,一家三口轮番被诉
案情简介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创立于年,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经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原告合法取得了“张裕”“解百纳”文字商标、“盾牌”图形商标、“CHANGYU”英文商标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提起诉讼等维权行为。张裕公司发现某小烟酒超市售卖贴有近似“张裕”相关标签的红酒,侵害其商标权,遂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被告系第三次因侵犯张裕公司商标权被诉,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裁判
被告销售的葡萄酒与原告主张权利的“CHANGYU”英文商标、“盾牌”“城堡”图形商标等注册商标相似的文字和图形,属于对原告注册商标市场声誉的不正当攀附性利用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降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被告某超市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关于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法院依据被告某超市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经营规模、主观恶性等酌定判处较前两次更高数额的赔偿。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基本政策,区别保护、激励创新,对创新性强且具有较高价值的发明创造,加大保护力度,从高确定赔偿额,使侵权赔偿额与权利人的损失相适应。而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应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处理,以使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
“音集协”起诉多家卡拉OK经营者侵权
案情简介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收取费用和提起诉讼。“音集协”起诉多家卡拉OK经营者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
根据涉案音乐作品所涉及的DVD专辑出版物上的署名,以及出版物外包装、出版社版号、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结合“音集协”所提供的著作权人名录及经过公证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案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系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音集协”依法具有就涉案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相关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多家被告作为卡拉OK的经营者,在其营业场所的包房内,设置了卡拉OK点播机,其中预设了相应曲目,消费者能够自行操作播放选定曲目。其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以商业营业为目的,播放涉案电视音乐作品,侵犯了“音集协”对上述作品的放映权,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院对于该类案件的指导意见,通过释明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者、“音集协”阐明相关政策和法律精神,促使当事人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卡拉OK经营者向“音集协”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建立合法使用作品、依法收缴费用的良好秩序。自此该类案件大量减少,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
律师说法
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
王伟锋
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作为顾问律师,曾为太平洋保险、建设银行、皇城相府集团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熟悉公司法务与企业法律需求。
为晋城市信息中心、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家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及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流程。同时,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曾为全市律师、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逻辑清晰,讲解透彻。
王伟锋律师曾作为晋城电视台行风大家谈、小尚帮忙等栏目嘉宾,进行相关案件法理分析,有着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讲解风格。
原标题:《今天发布白皮书,看看这些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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