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译评》专辑
战国、秦代的县
——以县廷与“官”之关系为中心的考察
〔日〕土口史记著
朱腾译
前言
有关中国古代的都市,很多人首先想起的是宫崎市定氏的都市国家论。本稿的论述也试图在这一点上展开。宫崎氏主张,殷末至春秋可被视作都市国家时代,战国为领土国家时代,秦汉则为大帝国时代。尽管这是宫崎氏的若干论文所反复提出的,但令其中的都市国家问题获得“直接认真思考之机遇”的,是发表于《史林》第三十三卷第二号(年)“古代都市国家问题专号”中的“中国上古时代为封建制抑或都市国家”(“中国上代は封建制か都市国家か”)一文[1]。该文专门探讨了“都市国家”时代亦即春秋时期。随后,作为都市国家论的“第二阶段”[2],“关于中国聚落形态的变迁”(“中国における聚落形体の変遷について”)[3]一文又指出,存在于上古时期的无数的都市国家在汉代依据其等级而被再编为县、乡、聚、亭。这样,县、乡、聚、亭的任何一个就皆为城郭都市,其内部被划分成若干个里,甚至连农民也聚居于此,城外的居民极为稀少,所以中国古代的都市带有较强的“农业都市”的性质。
宫崎氏的“都市国家论”将中国古代的都市视为一种政治性、军事性农业都市来把握。但是,正如佐原康夫的《汉代都市机构研究》(《漢代都市機構の研究》)所指出的,农民集落如果也全部被概称为“都市”,就与一般的集落无甚区别了。所以,就如何定义中国古代的都市这一问题,佐原氏的著作将集落的军事、行政地位视为定义的指标,并认为“城郭集落如设置了作为地域性军事、行政中心的官僚组织且拥有接受行政管理的市场机构,则可被视为都市。具体而言,县以上设有官署之处几乎毫无例外地皆为都市”。[4]
确实,货币铸造、兵器制造与管理以县的名义进行这一点可以通过各种出土文字资料来证明;特别是战国中期以降,负责监督此类事项的官僚机构大概是与一定的制度上的均一性相适应而被设置的。此论因作为行政性、政治性都市的战国县中一直存在一定数量的非农业工作者而获得了清晰地揭示。
揆诸中国古代史在人口统计、经济规模等方面缺乏均匀且可信任之资料的状况,应当承认,把行政等级当作界定“都市”的指标可谓目前最妥当的方案。[5]不过,正如宫崎氏之前已指出的,在战国时期占据“都市”之多数的仍然是力量微弱的“农业都市”。[6]而且,他还推测,如郡、县等政治性、行政性等级与户口数相对应的现象乃后汉以降之事。[7]由此看来,行政等级未必能真切地反映都市的户口数与经济规模,[8]而这一点似乎又是通过一个个的事例获得验证的。本稿虽然也遵从县治以上为都市这一定义,但必须注意,该定义时常蕴含着对政治性、行政性观点有所偏重的危险。[9]
汉王朝成立后不久,高祖刘邦为了抚慰其父太上皇的乡愁,在关中建成都市“新丰”以为其故乡丰县的再现。此事的经过见于若干种文献的记载,这里将列出《汉书·高帝纪》“应劭注”的文句:
太上皇思土,欲归丰。高祖乃更筑城、寺、市、里如丰县,号曰新丰,徙丰民以充实之。
可见,新落成的新丰县具备“城(城壁)”、“寺(官衙)”、“市(市场)”、“里(居住区)”等要素。[10]这些是当时之县(县城)的基本构成要素;[11]即便是向战国、秦代回溯,似乎也没有发生什么有必要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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